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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为哪般?

2015-08-07 09:01:00

 

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为哪般?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而在杜万华看来,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超过36%约定无效

据中新网报道,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坦言。

杜万华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杜万华同时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说。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针对上述一系列审判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最高法6日公布的这则共计33条的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了明确。

对于备受关注的利率问题,这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透露,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 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另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解释说,“也就是说,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杜万华说。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中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杜万华说。

他指出,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间借贷与跑路赖账

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它对社会融资是一种有效的补充。但是民间借贷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这种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的融资方式基本是靠信誉作为担保的,一旦资金链断裂,借贷方矢口否认或跑路现象时有发生,而出借方往往血本无归且投诉无门。

不得不提及的是,由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十分诱人,因此人们又不惜铤而走险,这也让民间借贷绵延不绝。这种高利息伴随的高风险往往被人们比做“刀尖上跳舞”。

据北京商报报道,2014年,随着经济增速下滑、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近年来规模越滚越大的民间借贷也到了濒临泡沫破灭的时刻。脆弱易断的资金链让民间借贷以往的暴利不复存在,跑路、赖账也成为借贷圈里的常态。

以辽宁民间借贷投资人老张为例,因为已经借出近两年的20万元还未要回来,本想着比存银行多点利息,结果现在每年还得去讨债。

“经一个朋友介绍,我在2012年底把20万元借给当时做生意的李力(化名),当时约定的是月息1分5,结果去年底我得知李力去了黑龙江,我也不得不从辽宁坐火车去黑龙江找李力要钱,当时李力称年底很多欠款收不回来,争取几个月内偿还,只是重新立了字据,我没法长期耗下去就回到老家。结果又通过几次电话要账始终未果。”老张说道,“今年又到年底,我只希望能把本钱要回来,这两年要账折腾得够呛,以后对于这种民间借贷也尽量少参与。”

一位熟知当地民间借贷的李先生表示,由于一些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流程很麻烦,从申请到放款动辙就要几个月,贷款10万元至少有1万元要进行返点,所以对于急于周转的人而言,通常会选择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亲戚朋友借款,月息在1分5至2分比较常见,这类贷款大都有信用担保,如担保人等,自然也会写借款凭证,另外通常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多为一年。

如果资金额比较大或者比较急用,通常会找一些民间借贷的中介或者小贷公司,他们的优点就是放款快,有的隔天甚至当天就可拿到款项,但同时也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月息至少在3分左右,在有的关键时点融资成本最高可达5-6分,不过这些借贷通常都是短期行为,一般在1-3个月为多,而且需要用房产、设备等做抵押。

此外,在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江苏地区,一位在南京做不锈钢生意的小企业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因为银行贷款这条路已断,有些人向银行已经借不到钱了。现在很多工程项目都是需要自己先垫款,导致资金链瞬间非常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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