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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指”投资者胜诉 光大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2021-08-07 08:48:48

 

来源:互联网

“乌龙指”投资者胜诉 光大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谈起两年前的光大“乌龙指”事件,相信不少投资者仍记忆犹新。9月30日,六名投资者一审申诉。对此光大证券昨日也对外公告称将提起上诉。

据证券时报报道,9月30日,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共涉及全国范围内61个相关案件,均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将获赔近30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此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对于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上海二中院将其认定为存在过错。

值得一提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光大证券曾强调,其于2013年8月16日的交易操作符合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但是,上海二中院指出,公司内部的交易规定及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上海二中院表示,“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光大证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据了解,此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中,尚没有胜诉的先例。此前的庭审过程中,光大证券拒绝赔偿并拒绝庭外和解。

对此,北京商报则援引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介绍表示,“这对后续证券法的修订以及期货法的制定都是宝贵的经验,尤其对后续最高法院推出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从法律责任角度,也是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从刑事、行政责任领域延伸到了民事责任领域,应该说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者具有更大的威慑性”。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认为,本次判决开创了内幕交易索赔诉讼的里程碑,解决了多年来内幕交易索赔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哪些交易行为可以被界定为受内幕交易影响、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损失应如何计算等等问题,均在本次判决中进行了界定,从此意义上来看,本次判决填补了法律空白,对于今后投资者基于内幕交易而提起民事索赔具有决定性意义,内幕交易行为人今后必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民事索赔诉讼。”王智斌表示。

而随着一审判决的落地,更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能向光大证券提起诉讼。且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涉及的ETF成份股多达100余只,所以这次判决注定将拉开一起大规模诉讼的大幕。

据许峰统计,除当时停牌个股之外,有171只ETF成份股符合索赔的条件,凡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买入这些成份股的投资者都有可能获得光大证券的赔偿,具体的成份股包括北京城建、北京银行、保利地产、大秦铁路、贵州茅台等蓝筹股。另外,根据上海二中院的认定,在当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时段买入股指期货、50ETF和180ETF受损的投资者也有机会获得赔偿。

据了解,该案诉讼时效已不足两个月,逾期未提出索赔的投资者将没有机会获得赔偿。至于损失的计算,上海二中院指出,“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投资者将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不过,证券时报同时也表示,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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