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须关注当地税务环境
中国企业走出去须关注当地税务环境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面对国际税务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境外投资的法律形式选择、架构搭建、融资安排、商业模式等,都将影响母公司以及境外运营实体的税收,从而影响投资收益。“走出去”之前,如何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规避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运营效率,成为企业家必备的功课。如果将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分为投资、运营、退出三个阶段,税务问题穿始终。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充分享受海外的税收优惠,从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架构、时刻关注所在国的税法变动,到退出时的协商机制,企业亟待建立有针对性的税务理念,“预则立、不预则废”。
选择对的组织架构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首要问题是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架构,合适的法律形式能保护中国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有助于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这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基石。
综合考虑和分析投资母国、投资东道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相关税务影响,应贯穿于组织架构搭建的始终。
一般来说,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可以是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者信托等其他形式。不同法律形式的商业实体税收各有利弊,每一种法律形式都需要综合考虑其税务影响。税法通常对不同法律形式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实体,在东道国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待遇。但子公司除了就其本身的应税收入纳税外,还需在分配股息时缴纳预提所得税。
分公司在所在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居住国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公司汇总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税法一直不允许企业用中国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中国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在国外十分常见,合伙企业本身不仅无须纳税,而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时,可按低税率纳税。在中国,使用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并非主流,不过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这一现状可能会发生改变。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架构方面,可以选择由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持有境外实体的股权(“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实体股权(“间接投资”)。
相比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具有诸多优势。第一,间接投资在引入投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时,更加灵活;第二,能够更好地规避法律、税务以及业务运营的风险;第三,可以降低或免除所需缴纳的境外预提所得税,充分利用境外税收抵免;第四,有效控制投资收益汇回的时间,从而递延纳税;第五,增加可供再投资的现金利润。
在间接投资的架构设计中,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的选择非常重要。在选择时,税务考量主要有:中国企业是否偏好通过某一特定的国家(地区)进行对外投资(如中国香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征收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或者实际税率是否偏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关注国别税法变动
中国企业在跨境运营的过程中,应遵守各国当地的税法规定,并密切关注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税务安。
中国企业在跨境运营的过程中,应选择最有利的法律形式,并充分利用东道国提供的地区和行业税收优惠,争取实现在东道国实际税负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