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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实时报】央行出台信用卡新规 利好信用卡持卡人

2021-08-07 10:05:59

 

来源:互联网

【中经实时报】央行出台信用卡新规 利好信用卡持卡人

本报记者谭志娟北京报道

央行4月1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称。

新规取消信用卡滞纳金超限费

对于利率标准,《通知》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对于为何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称,“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新规还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通知》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值得注意,《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新规利好信用卡持卡人

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通知》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界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

新规对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响?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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