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宏观 >

惠程科技原控股股东持股变动未及时披露 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1-09-07 17:27: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来源:和讯股票 作者:王十三

9月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对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出具警示函。

据悉,这八家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是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程科技”)控股股东,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权益变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

点击看大图src="http://image.finance.china.cn//upload/images/2021/0907/160146/206_5649645_147f3fbc8bee4c0de062b4ffc9bc5825.png"

从公告内容来看,八家公司涉及的披露违规涉及两大事项:

1、持有惠程科技股权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涉及的公司包括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普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减持惠程科技股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具体来看,富兴投资、信中利普信、汇银投资、信中利京信、上海期期投资、中源信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惠程科技股票比例超过1%未披露;信中利京信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惠程科技股票比例超过2%未披露;上海期期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惠程科技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再次进行转让未披露。

富兴投资、信中利普信、信中利京信、汇银投资、上海期期投资、信中利宝信、中源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驰惠程、富兴投资、信中利普信、汇银投资、信中利京信、上海期期投资、信中利宝信、中源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