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宏观 >

西南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无投顾资格提供建议

时间:2021-09-14 17:26: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重庆证监局发现2020年2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作为营业部内部参考的数据发送给客户。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华采为上述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重庆证监局发现其在西南证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刘华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刘华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2020年2月你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作为营业部内部参考的数据发送给客户。

上述行为反映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规范开展客户服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9月7日

关于对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服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9月7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