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宏观 >

西凤酒违法被罚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时间:2021-09-27 19:26: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到,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了一则行政处罚(西市监罚﹝2021﹞14-0060号)。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产品4瓶;3、罚款5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陕西省西凤酒厂1956年创建,1999年改制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公司主导产品为西凤酒。该公司大股东为陕西西凤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02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