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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公正机制建设阻击“村乱”

2015-09-26 10:02:00

 

来源:互联网

应以公正机制建设阻击“村乱”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张静教授,是研究基层政权与治理的权威学者,2000年即出版过《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一书(2007年再版),9月17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对她进行了专访。

《中国经营报》:你在20世纪90年代即已参与了基层政权与乡村治理的相关研究,当年进行这项研究的过程是怎样的?这么多年过去,中国乡村在制度层面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张静:那时我刚博士毕业到北大工作,开始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基层政权。当时申请了项目,跑了基层很多地方,进行访谈。我关注的是基层政权存在什么问题,比如它的权力来源、行事规则、资金来源、人事更新、如何进行权力更替、它在历史不同阶段的形式等等。

这个研究发表已经十几年,这些年当中,乡村的组织和制度变化很大。我开始做研究时,农村还在收税,还有“三提五统”,很多冲突是围绕这些税费发生,现在已经免去农业税;当时还没有今天这么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不像现在乡下只剩下老人和孩子了;那时还正在尝试通过选举来更新村委会;乡镇企业也正在发展和建设中,村级班子还有较大的权威;而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中国经营报》:现在发生的乡村冲突,和当年的情况相比,有什么不一样?

张静:现在乡村冲突的数量要比那时多。那时虽然也出现了土地问题,但程度上,不像现在人地关系这么紧张,也不像现在有这么多的商业性资本进来。那时的村委会班子相当有力量,他们控制土地资源的能力比现在大,接受问责压力很有限。在我进行这项研究时,乡村冲突的来源不像现在,虽然也有土地征用与拆迁问题,但不是主要的,主要还是基层干部不廉洁、公款使用不公开,或者因为土地承包调整产生的冲突。后来“三十年不变”政策出来,他们就不能经常再调整了。

中国乡村本来有民间的调解机制来调解冲突。九十年代村委会还有调解员,村民之间因为建房、使用土地会经常发生纠纷,很多村都有一个人专门的人来处理这些问题,现在民间调解机制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了,但在大部分乡村都消失了。

《中国经营报》:本报最近在广东的采访,了解到发生在这几个村庄的冲突有共同点:土地问题,村民认为村干部长期由同一人担任,“不合理”,以举报村官与土地维权为核心内容的乡村冲突,在全国也较多发生,您认为这些冲突发生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张静:这些事情的发生,反映出基层治理的规则体系方面存在不少缺陷,其中一个缺陷是法律缺失,即没有为大量的、可能发生冲突的行为,设置并明示依据。比如,某个村庄的土地已经转卖给了开发商,由这个开发商转为商用,而其中的利益分成,跟土地所有人也就是村民没有关系,没有合约作为依据阐明这些,一切在暗中进行。土地是农民的重大利益,怎么能没有合约?有的合约里写了,但村民完全不能控制这个进程。这都跟法律治理社会的缺陷有关。在这种情况下,由土地问题导致冲突是无可避免的,因为没有依据和程序来防止未来冲突的发生。好的法律治理目标在防止。

举个例子,现在有些人不理解婚前财产公证,认为这样会破坏情感,其实它是为了防止未来变故因为财产而发生纠纷,防止纠缠和扯不清,并不是在公证的时候就预计会离婚,而是保险机制。万一离婚的情况出现,财产的分割是清楚的,这样互相的伤害就小些。乡村社会的冲突这么多,说明我们没有预设防范,无法防止利益竞争无序,这样未来可能出现重大的冲突。

利益竞争是人的本性。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在事情发生之前,就把责任、利益分清楚,而不是等事情发生了,再去一一回应。这种回应与解决不具有普遍性的标准,没有形成规则,看上去是一件事一件事地去解决,但长期来看于事无补。因为解决的标准各异,所以前面的解决常常是后面冲突的来源。

《中国经营报》:是不是也有这种情况:在规章制度的设计上,是有这个程序的,只是没有按设计去做?

张静:没有做也是一个制度缺陷,为什么有程序可以不照程序去做,而且没有后果?如果是一个好的制度,当没有这么做的时候,必定会有反应出现,没有任何反应出现,那就不是一个真制度,只是一些文字放在那里。制度是关于责任、权利、义务的承诺和行动安排,执行与不执行都没关系,这怎么能叫制度呢?

《中国经营报》:你近期写了一篇关于广州增城下围村的文章,这个村庄建立了一种“村民议事厅”制度,很快解决了持续多年的上访问题。你觉得,这个村庄或者你知道的其他村庄,发生此类故事,对于解决乡村冲突有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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