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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确保业绩补偿兑现 部分上市公司增设“锁定”条款

2021-08-07 14:08:31

 

来源:互联网

并购重组确保业绩补偿兑现 部分上市公司增设“锁定”条款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方案设计当中增加了“锁定”条款。

近期,航天发展、辰安科技、丰乐种业、通合科技等上市公司纷纷就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内进行股份质押设置限制性条款。这种约定除表明交易对方诚信履约的态度外,也是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举措。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交易对方才能保证较为充足的股票履行赔偿义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对于确保业绩补偿全面兑现持强化监管的态度,在审核中已关注上市公司保障业绩补偿正常履行的可行措施及其有效性。截至2018年11月,证监会共下发26份并购重组反馈意见,其中有19份涉及业绩补偿的相关内容,占比高达73.08%。

有资深投行人士认为,在业绩承诺期内设置关于股权质押的“约束性”条款,将可能成为并购重组方案设计的一大趋势。

约束条款

为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质押逃废义务,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方案中设置了“约束”条款。

“市场上不少并购重组案例,由于未在业绩承诺未完成引发的股票赔偿与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引发的股票赔偿之间进行清晰的界定,导致当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重组交易对方的股票权属难以界定,容易引发纠纷,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带来了负面影响。”航天发展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航天发展与重组收购的三家标的公司签署约定,业绩承诺方经上市公司同意后,方可质押对价股份,上市公司会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方向、成本、风险可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股票质押,由此保障了业绩补偿的可执行性。

“上述约定是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业绩承诺方在考虑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该考虑与上市公司利益一致的资金使用方向,对上市公司有积极作用。”航天发展表示。

除航天发展之外,丰乐种业、辰安科技的业绩承诺方也在方案中明确承诺,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前不就对价股份设置质押等担保权利。

辰安科技表示,上述约定除表明交易对方诚信履约的态度外,也是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举措。基于该约定,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交易对方才能保证较为充足的股票履行赔偿义务。

“此承诺对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存在影响。仅对业绩承诺方的股权融资风险进行了限制。一方面,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计持股4.64%,单一交易对方最高持股1.00%,比例较小,为公司的小股东,其不对上市公司的融资负责。”辰安科技表示,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市场空间持续扩大,且标的公司在技术和运营团队、持续创新、产品性能、品牌形象及客户基础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报告期内盈利能力、利润水平稳步增长。因此,标的公司能够实现其对业绩承诺期作出的业绩承诺。

通合科技并购交易对方也在近期就标的股份的分期解锁安排作出书面承诺:“为避免锁定期股份因被质权人等权利人执行,导致剩余股份无法足额覆盖业绩补偿约定,承诺不对标的股份未解锁的部分进行质押、融资担保等任何权利限制操作或安排。”

通合科技表示,上述承诺是推进本次交易有效推进,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因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所获对价全部为股份,交易对方作出上述承诺,既表明了交易对方对业绩承诺完成的信心,也从实质上保障了业绩补偿的足额覆盖和可实现性,避免了因股份被质押进而无法足额覆盖业绩补偿的风险。”通合科技有关人士表示。

监管加强

2015年、2016年出现并购高峰,并购通常设置三年期的业绩对赌条款,近两年迎来业绩兑现窗口。

“有部分股东在业绩对赌期将股权质押出去,当业绩没完成,应该回购股份、或者业绩兑现的时候,导致业绩补偿无法正常实施。”有投行资深人士表示,由此引发市场和股民对于业绩承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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