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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违约暗涌 去通道化下银信合作转型

2021-08-07 17:16:52

 

来源:互联网

信托违约暗涌 去通道化下银信合作转型

万佳丽,张艳芬

今年以来,信托业不断爆发逾期或违约事件。近期,市场上相继爆出中信信托“踩雷”中青旅子公司5亿元信托贷款违约、中诚信托6年前的违约项目本金至今未还等诸多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违约事件中不乏通道业务。前几年疯狂扩张信托通道合作类业务,在融资主体高杠杆扩张融资受限的情况下面临兑付危机。尤其在“违约潮”当下,存量银信合作业务面临着风险处置压力。若发生违约事件,则权责划分的分歧面临考验。

随着《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55号文”)进一步约束银信通道业务,银信合作方向面临转型。业内人士认为,在产品业务合作方面,信贷ABS、银行表外的优质资产做非标信托产品、债转股业务成为新的方向。

违约风险增加

进入2018年,伴随去杠杆的持续推进和资管新规的落地,银信通道、银证通道被约束,表外融资被收紧,融资需求的供求失衡,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不断上升。

今年上半年,频繁出现的债务违约和信托兑付风险事件已印证了企业融资缺口的不断加大。例如,中江信托浙江同城项目、山西信托“信实55号”“信达3号”项目等出现兑付危机。

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通道业务占比较高的银信类业务增长迅猛,风险隐患也在逐步显现。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耀龙表示:“在此前银信合作中,通道业务所占比重不小。如果业务能够顺利结束或者清算,银行与信托、券商发生权责划分争议的可能不大。但是若发生违约事件,则权责划分的分歧会比较严重。”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出现兑付危机的时候,一般都是银行自己直接去追索或者将债权人打包成不良资产卖给第三方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也会去协助做一些事情,但信托公司不会去承担风险,要看当时项目合同如何约定双方责任。

去年12月,原银监会55号文指出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55号文明确银信通道业务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并强调了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提供间接担保,明确了抽屉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通道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管理机构部分或者全部让渡了管理职责,并收取较低的管理费用。若让渡管理职责以及原状返还等协议安排被司法机关否定,则会面临重大风险。”任耀龙认为,资管新规施行后银信合作业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过渡期内产品和资产续接的问题,对于存量银信合作业务而言还面临着风险处置压力。

由于此前信托行业规模扩张迅猛,2018年的风险管理压力明显加大,预计下半年信托到期压力较大。

4月份,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7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信托资产规模26.25万亿元,同比增长29.81%。按照功能划分,信托业务分为投资类、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值得注意的是,通道业务占比较大的事务管理类业务规模2017年底达15.65 万亿元,占比近六成,远超融资类和投资类资产规模。另外2018年6月到12月的未到期的信托规模达4.09万亿元。

但是随着55号文明确银信通道业务定义,将财产类信托、银行表内资金纳入监管口径,银信通道业务逐渐收缩,银信合作逐渐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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