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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标纠纷再掀波澜 奇瑞一审败诉吉尼斯商标侵权案

2021-08-08 02:54:26

 

来源:互联网

跨国商标纠纷再掀波澜 奇瑞一审败诉吉尼斯商标侵权案

继奇瑞与奔驰达成旗下电动车eQ/EQ品牌达成共享协议后,近日,又一起与奇瑞有关的跨国商标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通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状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宣判,吉尼斯公司胜诉。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奇瑞公司表示不能认同,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奇瑞公司公关传播部公关总监兼新闻发言人王玮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作为当事方不便发表言论,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奇瑞公司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做出审判。

一审判决

此次事件的源头在于奇瑞公司的一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由于商业活动中出现挑战“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被吉尼斯指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长达一年的审理后,9月5日佛山中院发布一审宣判,认定奇瑞公司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根据吉尼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吉尼斯”“GUINNESS”作为企业字号经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奇瑞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活动及相关网站中使用含吉尼斯公司“吉尼斯”或“GUINNESS”字号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而且,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故被诉侵权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虚假宣传。

由于奇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吉尼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奇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吉尼斯公司举证,吉尼斯公司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约为6万元,故奇瑞公司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96万元。除此之外,吉尼斯公司在发现奇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后,曾向对方寄送过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奇瑞公司继续举办活动,反映出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因此,法院依法以经济损失96万元的2倍来确定奇瑞公司应赔偿192万元,加上吉尼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开支20万元,奇瑞公司应向吉尼斯公司赔偿共计212万元。

同时,佛山中院还判决奇瑞公司需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僵持不下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奇瑞公司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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