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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兴奥特莱斯1日收3罚单被责令停业 售服装不合格

时间:2022-07-08 19:26: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网站公布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3、734、735号)显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服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3号)显示,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男装休闲长裤产品,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抽样地点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男装休闲长裤进货2件,1件销售给抽检单位,1件已退回至厂商,进货价是125元/件,销售价是249元/件,吊牌价是499元/件,货值金额998元,违法所得124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98.8元;没收违法所得:124元;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4号)显示,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男士羽绒服产品,经抽样检验,含绒量、绒子含量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抽样地点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男士羽绒服产品进货2件,1件销售给抽检单位,1件已退回至厂商,进货价是286.5元/件,销售价是410元/件,吊牌价是819元/件。货值金额1638元,违法所得123.5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82.8元;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市监处罚〔2022〕735号)显示,在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羽绒服产品,经抽样检验,充绒量、含绒量、绒子含量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抽样地点为北京永兴奥特莱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羽绒服产品从鸿星尔克北京总代理进货,共进货3件,1件销售,1件销售给抽样单位,1件备样已退回。吊牌价、进货价、销售价均为799元/件,销售1件产品通过扣点方式取得利润,利润为总金额的13%。货值金额2397元,违法所得207.7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38.2元;没收违法所得:207.7元;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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