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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屈臣氏一门店被罚5万 涉嫌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时间:2022-05-24 11:26:0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5月24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计划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开展促销活动。促销的价格标识有“屈臣氏燕皙白泌润面膜6片装 原价49.00 现价¥44.00 降价期限24/03/2022-20/04/2022;屈臣氏燕窝泌润虫草紧颜面膜6片 原价49.00 现价¥44.00 降价期限24/03/2022-20/04/2022”等内容,目的在于想让顾客感觉促销价格优惠力度大、便宜,吸引顾客注意,增加销量。经查发现,当事人促销的商品屈臣氏燕皙白泌润面膜6片装在促销前(即3月24日促销日之前)成交价格均为44.10元/件,与促销价签标识的49.00元/件不一致;屈臣氏燕窝泌润虫草紧颜面膜6片在促销前成交价格均为44.10元/件,与促销价签标识的49.00元/件不一致。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天眼查显示,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负责人为邵兵,总公司为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屈臣氏集团于1841年在香港创立,现已发展成全球知名的国际保健美容零售商,在27个市场经营超过16000家商店。屈臣氏为屈臣氏集团旗下一旗舰品牌,屈臣氏在中国内地490多个城市拥有超过4100家店铺和6300万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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