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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下调 保险产品能否“补位”需求?

时间:2022-09-22 19:05:04

 

来源:互联网

存款产品利率下调仍在持续。9月15日以来,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部分城商行相继下调存款利率。这也是继今年4月以来,个人存款利率又一次集中调降。随着“低利率”时代的到来,以增额终身寿险为代表的保险产品,也受到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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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额终身寿险:关注流动性差异

在资管新规与利率下行背景下,去年以来,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成为寿险市场新热点。部分产品3.5%的年化复利,也吸引了部分金融消费者。

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即保额逐年递增的终身寿险。“相对于保额终身不变的传统定额寿险,增额寿身故保险金随被保人年龄递增而递增,因此在人均寿命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受到了保险消费者的广泛青睐。”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在研报中指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1年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具有的资金灵活度高,用途多样的功能使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银保市场绝对主流地位。2021年人身险公司银保业务中,终身寿险占据期交产品年度销量前十中的七席。

同时,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人身险公司原保费收入20447.83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3.5%,增速由负转正。其中,以增额终身寿险为代表的产品被认为作出了重要贡献。

崔晓雁指出,增额寿产品具有可投保金额大、收益完全确定且长期受益相对可观、保单较为灵活等特点。当前市场上大多数增额寿产品长期IRR都在3%以上,且伴随被保人年龄增长IRR亦逐步提升,部分中小险企的产品IRR无限接近3.5%。“伴随监管趋严、大型上市险企增加增额寿投放,预期未来上市险企的增额寿市场份额将逐步提升。”

在分析人士看来,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增额终身寿险所带来的稳定收益仍具一定吸引力,这也是该产品销售情况较好的重要原因。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增额终身寿险流动性较差,部分产品在未缴满5年之前,现金价值远低于所缴保费,这意味着如果在缴费期间退保,投保人将面临亏损,因此最好有一定经济基础或稳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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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多家公司结算利率下调

在持续的低利率环境下,部分金融消费者在寻求保障的同时,亦看重保险产品的财富增值能力。在此情况下,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因此受到关注。

上述《报告》显示,2021年人身险公司银保业务趸交产品销售量前十的产品中,仍以分红险和万能险为主。

值得留意的是,低利率市场环境下,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结算利率出现下调,下调幅度在0.1到0.5个百分点左右。下调后,目前市场上的万能险结算利率集中在4.0%-4.7%之间。

“万能险产品具有投资属性,通常按月公布结算利率,但结算利率的高低由保险公司的投资情况决定。”业内人士指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超过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作为对未来收益的保证。目前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一般在1.75%-2.5%。

此外,万能险保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增值。投保人将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后会分别进入两个账户,一部分进入风险保障账户用于保障,另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保险公司公布的万能险产品结算利率不是以所交全部保费作为计算基础,而是将投资账户内的资金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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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连险:谨慎购买勿盲目跟风

另一方面,受权益市场震荡调整影响,年内投连险整体表现较为平淡,其中,下半年以来,投连险单月平均收益持续亏损。华宝证券数据显示,7月、8月投连险账户单月平均收益-0.98%、-1.55%。其中,8月纳入统计的217个投连账户中,仅有74个取得正收益,占比34.10%。整体来看,截至8月末,多数投连险账户仍呈现亏损,部分账户年内亏损超20%。

“投连险账户与市场挂钩,特别是激进型账户,收益率和证券市场冷暖密切相关,可能享有较高回报的同时,也需承担一定的风险。”业内人士提醒,建议投保人购买投连险还需谨慎,切勿盲目跟风。总体来看,投连险更加适合经济收入水平较高,以投资为主,保障为辅,追求资金高收益且具备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激进型投保人。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需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消保局此前指出。

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此外,根据银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准确、全面地提示相关风险,根据测评结果销售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投保人应该认真对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如实告知收入、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便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业内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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