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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两保代收警示函 保荐硅烷科技未发现会计错报

时间:2022-07-25 17:26: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交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7号)和关于对李雪斌、梁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8号)。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838402)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元,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

硅烷科技上述行为,不符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20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孟国均、财务负责人梁涌涛、董事会秘书付作奎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硅烷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董事长孟国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财务负责人梁涌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董事会秘书付作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李雪斌、梁奋作为硅烷科技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2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李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梁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硅烷科技于2016年8月17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斌的执业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

梁奋的执业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

相关规定:

《上市审核规则》第21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审核规则》第22条:保荐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保荐业务细则》第4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独立,尽职开展保荐业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荐业务细则》第5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审核注册及日常监管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

孟国均,公司董事长。

梁涌涛,公司财务负责人。

付作奎,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

硅烷科技上述行为,不符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20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孟国均、财务负责人梁涌涛、董事会秘书付作奎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硅烷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孟国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财务负责人梁涌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付作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2年7月18日

关于对李雪斌、梁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李雪斌,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梁奋,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你方在保荐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

李雪斌、梁奋,作为硅烷科技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2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李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梁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保荐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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