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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董事丁喜梅收警示函 敏感期减持且未先信披

时间:2021-09-07 19:27: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显示,经查,丁喜梅作为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000683.SZ)的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7月19日,丁喜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成交金额239.75万元,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此次减持又处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丁喜梅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17]5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丁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丁喜梅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丁喜梅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683。公司前身系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3日,公司股票“天然碱”于1997年1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683。2007年8月,公司由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56%。

丁喜梅于2009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21日担任远兴能源董事。

2021年7月21日,远兴能源发布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丁喜梅现任公司董事,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全部为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股份。2021年7月19日,因其一时疏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交易均价为6.85元/股,成交金额239.75万元。本次减持后丁喜梅持有公司股份105万股。经公司核查,丁喜梅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丁喜梅对公司的长期价值坚定看好。本次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其减持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条件,本次减持未构成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17]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丁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丁喜梅:

经查,你作为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成交金额239.75万元,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7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此次减持又处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你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17]5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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