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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及实控人李瑞杰收警示函 控股股东私下占用公司资金

时间:2021-10-20 15:16:37

 

来源: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10月20日讯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300052.SZ)、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中青宝多次通过子公司提供资金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控制的公司使用。中青宝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瑞杰作为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并自20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青宝、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瑞杰:

经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或公司)多次通过子公司提供资金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控制的公司使用。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瑞杰作为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并自20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青宝、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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