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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2-04-12 19:26: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消息,近日,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祁卫红、齐俊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了解,山西监管局在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祁卫红、齐俊娟执行的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跨境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审计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

个别审计受限事项未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公司孙公司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环球)的应收账款在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中显示的金额与财务账面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你所在无法进行直接函证,同时因审计受限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香港环球应收账款差异产生原因的情况下,未在“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对香港环球的应收账款整体审计受限事项进行描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的问题

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你所将货币资金识别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拟实施的总体方案为综合性方案,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将货币资金识别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判断依据或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规定。

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你所将*ST跨境母公司现金账实相符、银行存款账实相符、付款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银行存款安全识别为主要风险点及控制目标,但仅对付款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执行了控制测试,未对其他控制活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实质性程序执行不恰当。未对未回函银行询证函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存在大量未回函银行询证函账户,审计工作底稿未见与被询证银行的联系记录等跟进记录。受限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公司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与审计报告披露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你所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确定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其他方面审计存在的问题

利用专家工作方面

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矛盾。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你所认可管理层的专家工作,并根据估值报告中的可回收金额对商誉进行了减值。但审计报告中又认为无法判断估值报告估算的现金流可靠性及商誉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规定。

未执行充分审计程序了解评价专家工作。你所未对评估机构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进行评价;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未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

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部分销售费用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你所仅对销售费用中金额较大的物流费、广告费、佣金、网站维护费进行了重点审计抽查,未对费用差异同样较大的服务器费用、推广费进行抽查核对;仅在底稿中列示了上述费用账面金额与账单金额的差异,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差异的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未决诉讼方面

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你所针对诉讼事项设计了以下审计程序:“2.如果识别出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重大诉讼和索赔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律师进行直接沟通:(1)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2)与外部法律顾问面谈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可能结果”,并标记有索引号及执行人,但未见你所执行了相关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未执行必要程序识别重大诉讼事项。审计报告显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除跨境通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披露的涉诉案件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和或有负债,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经检查审计底稿,未见你所执行询问、查阅材料等审计程序识别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其他诉讼和索赔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规定。

与未决诉讼有关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月25日,公司欠付深圳市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合计25,700.07万元。审计底稿中的公司与深国际签订的和解协议、仲裁书等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1月25日,公司尚欠深国际物流服务费折合人民币合计30,765.27万元,你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上述金额差异的原因。

此外,你所在审计报告中说明,上述诉讼公司账面记载金额为19,145.04万元,与你所认定的诉讼金额25,700.07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公司未提供进一步核实资料。经检查审计工作底稿,未见你所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核实该金额差异的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受限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因公司与深国际之间的仲裁事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向公司下发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632号84幢的1-15层房产被查封。上述事项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你所仅将该事项涉及的裁判文书在工作底稿中进行了列示,但未关注到工作底稿与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信息存在矛盾,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山西监管局称,祁卫红、齐俊娟作为*ST跨境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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