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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全文)

时间:2016-11-08 09:18:00 来源:

11月7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

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金[2016]118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转去,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函复我部金融司。

联系人:刘宝军010-68553559、易赟010-68553262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合理遴选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考察PPP项目物有所值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以及评估已执行PPP项目物有所值实现程度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方法和原则】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谨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已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统称PPP项目)应开展物有所值初始定量和定性评价和中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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