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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美超市一门店因违反食安法被罚6.5万元 涉销售过期食品

时间:2022-02-21 15:26:0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2月21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消息,近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北京市石景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北京)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良食记”牌提子味沙琪玛是由总公司配送截止至2021年01月05日,“良食记”牌提子味沙琪玛在2021年11月01日配送了一个批次共20袋,配送后库存有36袋期间共计销售26袋销售价格1.90元/袋。由于配送货物和上架销售时,当事人未记录每袋沙琪玛的生产日期,因此只能确定执法人员2021年01月05日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的1袋沙琪玛,生产日期为:2020年02月01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属于过期食品。另外,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也是由总公司配送截止至2021年01月19日,“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在2021年11月01日配送了一个批次共70盒,配送后库存有70盒期间共计销售38盒,销售价格20.90元/盒。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1月13日销售了19盒,共计397.10元;2021年01月19日销售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19盒共计397.10元;剩余的32盒被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扣押。

北京市石景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该公司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6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天眼查显示,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负责人为胡炜,成立于2012年。据了解,物美集团于1994年创立,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最大的多品牌零售商之一,在全国拥有超过1800家多业态门店。2020年,该集团年收入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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