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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现业主“弃房断供”案件 房价惹的祸?

2014-08-07 10:53:00

 

来源:互联网

多地现业主“弃房断供”案件 房价惹的祸?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五六月末,浙江杭州、江苏无锡、福建宁德、江苏新沂等地均出现业主因个人按揭贷款逾期未还而被银行起诉的案例。在这些案件中,业主大多声称“无力还款”引发媒体与公众关注。实际上,目前尚无更多数据显示,“弃房断供”成为全国普遍现象。但是,监管部门早已做出预警。

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因为房价下跌而“弃房”拒还银行贷款似乎并不可取。因为据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透露,在中国,当出现断供之后,如果足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违约金的,剩余的会返还给房主。如果拍卖得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法院还会追缴业主的其他资产来偿还。

房价下跌银行“被房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总部设于广东的某股份行杭州西湖支行近期起诉了同一楼盘的三位业主,均已出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违约。其所购房屋均是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仑之都)开发的以“公馆”命名的高档楼盘。

判决书显示,2010年该行向业主章某某发放了310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该房屋,贷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10%。以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并要求开发商昆仑之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贷款发放后,章某某自2013年9月21日起便未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本金,截至2013年11月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88万元,利息5万元。章某某违约后,银行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将其诉至法院。2014年3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受理该案。

该行起诉的另两起案件,业主均是黄某某和赵某某。也就是说,他们起码在该楼盘购买了两套以上的住房。购房时间均是房价较高的2010年,贷款金额323万元,期限分别为15年和30年。业主自2013年9月和12月起便没有还款。

业主在法庭上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目前无力还款。赵某某已经支付了三年多的利息,银行再主张违约金不合理。希望昆仑之都能履行保证责任向银行归还贷款,然后再将所购房屋退还给昆仑之都。”

对此,某股份行杭州分行的人士却认为,弃房断供只是比较严重的现象之一,房价下跌后有意见的业主非常多,有的开发商迫于压力就会给出一些补偿措施,比如赠予车位或者返还一些装修款。某国有大行南京一支行长也坦言,“目前南京还没有出现类似情况,不过贷款逾期率和逾期额在上升。我们下半年压力很大!”

实际上,杭州并不是个案。

江苏新沂市有多个农业银行起诉客户按揭贷款违约的案子,涉及不同的楼盘和开发商。比如,农行新沂市支行于2010年6月贷款42万元给姜某和韩某夫妇购买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住房,其中首付款为16万元,贷款利率为4.75%,贷款期限20年。截至2014年6月,借款人已经逾期3期,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8.6亿元,利息2.3万元。

此前也曾有媒体报道称,在民间金融高度发达的温州,截至2013年7月末,各类“弃房”案例595例,按揭贷款不良余额为41277万元。其中,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断供出现 “弃房”15例;因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而对抵押房产“弃房”的有580户。

对于业主“弃房断供”的原因,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认为,按揭贷款违约现象增加,有几个原因。一是部分区域确实出现了房屋价格下跌幅度大于按揭贷款的额度,进而使得此类住宅业主的还贷积极性下滑。

二是此前商业银行对购房者的信贷资格审核不严。从实际情况看,很多银行给购房者的评估过程中,往往面临打分不严、评估值注水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其实是可以造假的。这往往使得按揭贷款的能力被虚假抬高,进而使得后期的还贷面临压力。

有鉴于此,严跃进认为,房价下跌,确实会给客户的违约提供了理由。“从契约订立的角度看,买卖双方都是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签订协议的。既然允许房价上涨带来的利好存在,也就允许房价下跌的风险存在。只有这样才是一个公平的交易机制。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下,弃房潮并不会马上出现。但确实要警惕这样一种压力。”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因为房价下跌而“弃房”拒还银行贷款似乎并不可取。

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也表示,住房按揭贷款一般以房产作为抵押,业主贷款逾期不还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后,如果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可以偿还贷款,法院通常会拍卖房产。拍卖所得的资金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第一顺位受偿。如果足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违约金的,剩余的会返还给房主。如果拍卖得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法院还会追缴业主的其他资产来偿还。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法律环境中,如果房子被没收了,业主也得还贷款。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经济学家易宪容表示,对于个人的住房成为“负资产”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不同,个人选择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在美国,不仅有个人破产法,而且个人按揭贷款合同也规定,如果个人以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成为了“负资产”,个人只要选择破产,或“断供”,只要把所持有的住房交给银行,其个人住房债务就此中止。也就是说,在美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债务是有限责任的。只不过,如果这样的债务违约发生,会给个人留下信用违约不良记录。

但是对于中国住房按揭贷款来说,中国既没有个人破产法,也没有对其合约给出其债务为有限责任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债务责任是无限的。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居民所持有的住房成为了“负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如美国那样,这些持有“负资产”住房的居民,只要“断供”,把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交给银行,其债务就可中止。

反之,如果居民选择了“断供”,这时不仅做贷款的银行可能收回该住房,而且该居民所欠下的债务还得继续还。直到其债务全部还清为止。不仅个人所购买的住房没有了,个人首付及前期供款打了水漂,而且还背着一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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