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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实时报】徐财源告证监会案二审 北京高院:维持原裁定

2021-08-07 10:08:04

 

来源:互联网

【中经实时报】徐财源告证监会案二审 北京高院:维持原裁定

中国经营报记者曹驰

徐财源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在经历3个多月后又有最新进展。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今日向徐财源宣布了二审结果,维持原审裁定。

对此结果,徐财源表示,准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展开新的行政诉讼。

综合信息显示,徐财源,1978年生,温州人,久居上海,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曾入围“温州年度经济人物”。曾带头成功组织钢钒权证维权,创造了股民面对上市国企维权成功第一案例。

事件的起因源于2015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则公告。彼时正值A股市场刚经历完一次剧烈的异常波动期。

在当年的7月5日,为了维护股市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将证金公司的资本金由240亿提高到1000亿元,并允许证金公司直接从市场购买股票,证金公司也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动股股东。

中国证监会在随后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15]21号”中称,前一段时期,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金公司”)入市购买股票,对于维护股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应更加注重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今后若干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会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不变,但一般不入市操作,当市场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仍将继续以多种形式发挥维稳作用。

公告中,“今后若干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会退出”的表述尤为惹人关注。

随着A股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的陆续披露,证金公司此间的持股及数量变化成为市场焦点,也引来了徐财源的质疑。

徐财源发现,截至2016年3月3日披露的数据显示,证金公司及其关联账户至少从30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例如,安信信托年报显示,证金公司持股3661万股,相比三季度报披露的持股5106万股,减持1445万股,减持比例达28.3%。而天茂集团年报显示,证金公司已在十大股东榜中消失,目前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数为333.86万股,而2015年三季度入驻天茂集团第十大股东的证金公司持股371.1万股。

他认为,上述卖出行为加剧了市场下跌。此举与早前证监会公告的“不会退出”相背离。并认为,证监会的行政行为是虚假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并与他的亏损有因果关系。由此,徐财源也展开了相关的维权行动。徐财源的维权主要两个渠道进行。

一是向证监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显示,徐财源于2016年3月4日填报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询问“证监会公告[2015]21号”的合规性和执行效力评估。

4月19日下午,证监会已对该申请进行了正式的书面回复。据悉,这份编号为“证监信息公开【2016】80号”的《监管信息告知书》称:“《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的事项均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在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徐财源还选择了另一个渠道,即法律诉讼。据介绍,2016年1月4日,徐财源通过邮政快递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起诉证监会,起诉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一个月后得知,二中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未予受理。

徐财源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这一次是状告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而一中院的裁定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证监会发布的[2015]21号公告是针对资本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行为,未对特定对象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所提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徐财源认为,一中院的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有误且程序违法,随即上诉至北京高院。而北京高院则于2016年4月20日做出了前述裁定。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中国经营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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