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要闻 >

13亿担保未依规披露 *ST围海及相关者拟被罚259万 时任实控人拟10年市场禁入

时间:2021-12-20 19:26:0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讯(记者王嘉浩)日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586.SZ)收到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46亿元,被拟罚款共计259万,时任实控人被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了解,2019年7月12日,证监会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围海股份下发《调查通知书》。历时两年五个多月,该案调查完毕,2021年12月17日,宁波监管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告知书》显示,围海股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冯全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贤水、胡寿胜、戈明亮、陈伟、汪卫军、龚晓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宁波监管局拟对围海股份处以60万元罚款;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戈明亮、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汪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龚晓虎、吴良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郁建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其中,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系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杨贤水、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戈明亮、时任财务总监胡寿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均是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拟决定对冯全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杨贤水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戈明亮、胡寿胜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宁波监管局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围海股份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8次,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

除未按规定披露担保外,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围海股份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规定披露。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围海股份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其中通过围海股份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

围海股份表示,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资料显示,围海股份主营业务为生态环保工程、河道工程、水库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