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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隆银行苏州分行3项违法被罚110万 贷款管理不到位等

时间:2022-07-11 17:26: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内控管理不严、员工消费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钱俊对该分行内控管理不严负管理责任,金华龙对该分行员工消费贷款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张世章对该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罚款人民币1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钱俊、金华龙、张世章分别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22年1月24日,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发布的关于钱俊任职资格的批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关于钱俊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泰银苏报〔2021〕75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核准钱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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