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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

时间:2022-10-31 15:26:02

 

来源:澎湃新闻

正邦科技困境重重。

10月30日,上市猪企正邦科技(002157.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

据公告,正邦科技及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于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第一份警示函)、《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第二份警示函)。

据第一份警示函,正邦科技分别于4月21日、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显示,正邦集团作为正邦科技的控股股东,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4月18日至2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正邦科技股票合计2641.78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84%。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永联控股)作为正邦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4月25日、2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正邦科技股票合计868.94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28%。

在4月18日至26日期间,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永联控股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正邦科技3510.73万股时,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合计减持正邦科技股票比例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1.11%,在连续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了正邦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第二份警示函主要内容,正邦科技于2021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元、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1.3亿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4.7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4月1日,已将1.6亿元全部归还至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将2760万元归还至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11.02亿元尚未归还;将3000万元归还至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剩余24.4亿元尚未归还。正邦科技于4月1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延期归还前述闲置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正邦科技上述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同日,正邦科技发布公告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江西崇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农业”)对正邦科技控股股东正邦集团的重整申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江西微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星生物”)对正邦集团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永联”)的重整申请。正邦科技于10月28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相关债权人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南昌中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正邦科技于10月28日收到正邦集团、江西永联的《通知函》,南昌中院已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正邦集团、江西永联的重整申请。

此外,正邦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简称“正邦养殖”)于10月28日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文杰对正邦养殖的重整申请。

10月26日,申请人文杰以被申请人正邦养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南昌中院申请对正邦养殖进行破产重整,正邦养殖对文杰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文杰申请破产重整时称,2021年12月25日,文杰与正邦养殖签订《猪苗及物料交易合同书》,约定文杰向正邦养殖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合同到期时偿还。文杰依约向正邦养殖支付了保证金,但正邦养殖未于合同约定的返还日期即6月25日向文杰返还保证金,经文杰多次催讨,正邦养殖均未偿付。正邦养殖对前述欠付金额无异议,并陈述其确系存在资不抵债情形,但具备重整价值。南昌中院认为,被申请人正邦养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正邦养殖公司对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向南昌中院提交了《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之破产重整价值及可行性说明》,南昌中院认为正邦养殖目前的状况符合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故对文杰申请正邦养殖重整的申请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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