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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新规对直播行业是否意味着“寒冬”来临?

2016-09-26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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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对直播行业是否意味着“寒冬”来临?未来网络直播平台将何去何从?

持证直播将成铁律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通知》,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笔者从广电总局官网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31日,总局共颁发588张许可证。这些持证机构大多为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大型视频网站等。在直播领域,目前腾讯、优酷土豆、爱奇艺、乐视等综合性网络视频平台与旗下直播平台共用同一个《许可证》。在专业直播平台中,只有少数具备《许可证》,且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显示,这些专业直播网站宣称所持的许可证并非直接指向其网站域名,而是指向其母公司官网等。

《通知》还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这意味着,目前几家主要直播网站,包括熊猫TV、战旗TV等都将面临违规风险。笔者登陆各大直播平台发现,各大直播平台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良莠不齐。截至9月22日,“斗鱼”等直播平台已经完全去掉“TV”字样,“熊猫”等平台在搜索页面的网站名称上已经没有“TV”字样,但网站logo依然保留了“TV”;“战旗TV”则无论在网页名称和网站logo上,依然使用“TV”名称。

直播平台面临分化

“从法律角度来讲,广电总局要求直播平台和个人持证上岗,等于宣布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当然也包括大量网红,如果继续从事直播,就处于违法状态。”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广电总局重申相关规定可能意味着直播行业“虚火”将被扑灭。近两年来,被视为“流量神器”的直播行业迅速成为互联网领域的现象级风口,“全民直播”蔚为风潮。根据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

直播具有即时、亲近、粘性强等优势的同时,其低俗化、泡沫化的发展态势也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由于竞争过于激烈、平台运营成本过高等因素,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开始采取“擦边球”策略,利用涉黄、涉暴、甚至涉毒等内容吸引用户,并催生出一批靠低俗内容起家的“网红”群体,这些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业内人士看来,“持证上岗”的影响不容小觑,直播行业俨然已经站在了“十字路口”,可能面临分化趋势。

一方面,目前掌握“持证”优势的大型视频网站可能进入直播业务的高速增长期,而那些短期内拿不到许可证的直播平台则不得不面临关停命运。另一方面,直播平台将面临类型上的进一步细分。

比如,“电商+直播”的模式就颇受互联网行业青睐。直播可以解决传统电商场景中,用户不能直接体验、互动社交属性较弱等痛点,目前,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均已经或计划上线直播,直播平台也成为电商网站流量的重要入口。

频放大招有迹可循

此次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被许多网络直播从业者视为主管部门规范直播所祭出的“终极大招”。

事实上,有关部门对直播行业监管力度的逐步深入并非无迹可寻。文化部于4月下发了第25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几乎同时,20多家直播平台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网络主播黑名单”制度进入公众视野。今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公布对一批网络表演平台的查处结果,斗鱼等26个网络表演平台被查,16881名违规网络表演者被处理。

再到最近广电总局下发《通知》,有关部门对网络直播“依法打击-敦促自律-制度规范-常态管理”的监管脉络已经逐渐清晰。

从中国网络治理的大背景来看,直播平台“持证上岗”是实现常态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就在前不久,《慈善法》出台,民政部认证13家网络慈善平台作为互联网募捐的指定平台。

在王四新看来,“持证上岗”是中国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政府一直强调并写进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基本要求。然而,过去互联网生态的复杂多变导致政府监管一直处于被动滞后状态,许多许可制度和法律法规也无法在实践中实施。

“要求持证上岗,在互联网行业并不是新鲜事,关键在于监管部门能否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王四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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