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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PPP项目公布及最新政策解读

2016-10-17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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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2016年10月11日,财政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9部委发布《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第三批示范项目。至此,万众期待的第三批示范项目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下面将对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一示范项目规模扩大,影响力增加

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昨日正式对外公布,共有516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规模首次破万亿。从规模上看,示范项目规模快速扩张,第一批示范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800亿元,包括市政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养老、能源、政府基础设施六个领域,第二批示范206个,投资额为6404亿元,涉及领域也随之扩大,增加至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教育、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利建设、文化、能源、养老、片区开发、社会保障、科技、体育、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其他16个行业,第三批示范项目数量和规模均有大幅度提升,涉及的行业范围更加广泛,示范项目从存量项目为主转变为以新增项目为主。从地域上看,第三批示范项目依旧分布不均,31个省市自治区中山东省以42个示范项目位居榜首,上海和西藏均无项目入选。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的示范项目分别为2个、2个、1个、5个和0个。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前两批示范项目由财政部单一部门主导,第三批示范项目是由财政部联合19个部门评审、共同发布,表明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认可度不断提升。

二鼓励优先选择民营资本

已落地的PPP项目中,国有企业占比较高,对民营资本的“挤出效应”十分突出。为了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扭转民间投资断崖式下滑的颓势,本次示范项目的评审过程中的政策引导性较强,对民营企业参加投资的PPP项目有额外加分。由此可见,在社会资本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而且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民营资本。

三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加速项目落地

PPP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可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但财政管理仍不可或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物有所值论证保障PPP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控制地方财政风险;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助力PPP模式发展;引导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进行合作对接,破解项目融资难题;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完善项目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四注明示范项目落地截止日期,积极推动项目按期落地

通知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列示了各批示范项目落地的截止日期:第一批示范项目2016年底,第二批示范项目2017年3月底,第三批2017年9月底。从时间点上看,示范项目落地周期压缩,第一批示范项目作为试水,于2014年11月公布,历时2年;第二批示范项目是2015年9月公布,希望能在一年半年内落地;第三批示范项目更为迅速,预期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全部落地。而且逾期尚未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将被调出,一方面,体现了20部委力推示范项目落地的决心,另一方面,表明随着PPP模式的蓬勃发展,未来示范项目势必加速落地的信心。

五明确PPP项目用地供应方式,规范项目土地取得

之前,PPP项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确,PPP项目公司应如何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如何确保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的社会资本能同时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得而知,成为制约PPP项目落地的一大主因。

通知成功解决了PPP项目用地的取得问题,明确PPP项目用地供应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另外,可将土地招拍挂和PPP项目招投标环节合并,确保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的社会资本能同时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六示范项目“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为发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为PPP模式提供成功运作的范例,20部委高度重视示范项目的质量,采取动态管理模式,遵循“能进能出”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项目实施条件的示范项目予以移除,警示相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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