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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

2017-02-08 11:25:00

 

来源:

医药网2月8日讯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上述文件提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应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找不到或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本文件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主要适用于“找不到或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

二、一般原则

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首先要考虑和评估仿制药的现实临床价值,基于其背景信息和循证医学证据等对临床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应当遵从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规律,同时要根据仿制药背景信息(如:国内外临床研究和应用信息)和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来决定临床试验的目的,依此制订后续的临床试验方案并实施。

除本文件外,尚应综合参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和文件。

三、具体要求

1.临床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应评估其在现有治疗中的临床价值,基于其背景信息和循证医学证据等对临床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应考虑:(1)该药物的临床疗效情况;(2)与其他治疗药物的疗效比较情况;(3)是否存在影响现有治疗药物疗效的其他因素,如耐受性、依从性或患者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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