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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业投资报告:政府责任大幅强化 水污染防治彻底有法可依

2017-07-01 0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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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幅度极大,政府责任大幅强化。

本次水法是自2008年颁布起首次修正,征求意见周期历时2年。本次修改力度极大,由08版92条增至103条,共54项修改内容,力争弥补过往法条中不符合当前监管与市场条件之处,并对未来水污染治理做出详尽的规划与规定。

修正案最大特点是明确与强化了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确定了国家、省市、地方政府各自权责,确立了由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确立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并限期达标的原则。

修正案统筹了“水十条”、环保“十三五”规划等规章制度中对水环境监管提出的具体措施,将河长制、建设“三同时”、全国水环境监测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纳入具体法条,同时明确了政府在其中的统筹协调、制定规则、监管的责任以及问责的制度,极大强化了政府责任。

确立了水质改善是水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

修正案多次强调改善水环境质量,并提出了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如“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增大量有关水环境规划、监测、监管的具体法条,例如第28、29、71条对江河湖泊、流域、饮用水的水质监管规定等。

为污泥、工业废水、地下水等此前监管不明、无法可依、法规不明的领域增加具体法条,使违法入刑彻底有法可依。

本次法规明确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污泥的处理处置责任主体,应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进行记录。不按法规执行者可处以罚款、代为治理等整改措施。

明确了工业、城镇污水处理集中设施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水,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去向等要求。工业废水排放单位应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规排放废水,不按规定监测、保存监测记录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责。

处罚下限有较大提高,总体处罚力度提升不大:涉及处罚的,修正案处罚大多是旧法的2-5倍,但上限基本仅提高1倍。此外,修正案对多种水污染违法事件施以按日处罚的规定,增加了污染处罚力度。

我们认为,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首先从大方向上明确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并非以治污为主,而是为保障水环境质量彻底改善制定基本法。

其次,法规尽可能细致的对涉及水环境开发利用、监管的各类主体、污染事件的可能类型、各类主体的权责、处罚标准及依据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使得当下大部分难以处理的水污染案件均有法可依,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能、监管方法与追责方式。

最后,从市场的角度出发,2018年1月1日起修正案正式施行,在未来半年内,以下两大市场有望率先出现投资加速: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仍有相当部分集中污水处理厂由于超负荷运转、管理不到位、设施老化等问题难以达标处理污水。修正案实施后污水处理厂需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处置污水,处置不达标将面临按日处罚的巨大风险,未来半年提标改造市场投资有望加速释放,市场空间千亿以上。

污泥处置:修正案明确了污泥处置主体,因此,不具备污泥达标处置能力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找到第三方处理或自建污泥处理设施。目前我国污泥综合处置率不足30%,每吨污泥达标处理成本达500元以上,估算全国污泥处理所需投资近千亿。

相关报告:2017-2021年中国水处理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上中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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