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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为减少损失 是否可以将出口商品直接转为在国内销售?

2020-04-27 10:40:00

 

来源:中国宁波网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不少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国外买方取消订单。为此,一些外贸企业想把原本出口的产品转为在国内销售以减少损失。在微信朋友圈,我们看到有宁波企业正售卖工艺玻璃杯、服装等出口产品。必须指出,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的想法虽然不错,但如果忽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近日,市商务局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对涉及“出口转内销”的6个重点法律问题作了详细梳理,供相关外贸企业参考。

一、由于疫情影响,国外买方取消订单,出口企业为减少损失,是否可以将出口商品直接转为在国内销售?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知识产权、我国对该商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经营资质、退报关等诸多方面加以考虑。外贸企业如要“出口转内销”,首先应审查与国外买方是否就此类事项已有相关约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转内销的条款,若存在,则需要与国外买方进一步协商,根据对方态度进行风险预判,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如果国外买方下单时使用的是简单的订单格式,只有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必要条款,并没有约定是否可以“出口转内销”,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外买方通常会先与我方企业签署框架合同,后续再签发具体的购买订单,部分出口企业在被取消订单时有可能忽视了框架合同的存在。在框架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商品的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可销售区域、多余商品及包装的处置等,部分框架合同中还会列明国外买方指定的网址链接,通过链接中的内容附加诸多特殊要求。而具体的商品订单一般比较简单,如果经审查,并没有与国外买方签署框架合同或类似文件、也未通过邮件等方式就“出口转内销”事宜进行事先约定,只是签订了简单的商品订单,就应积极与国外买方沟通,寻求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潜在纠纷。

三、如果国外买方书面同意我方企业“出口转内销”,是否意味着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属就完全没问题了?

除了取得国外买方的书面许可,我方企业还应审查商品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也就是说,国外客户在其所属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代表其在中国也享有知识产权(除非我国与该外商所属国签订有双边、多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等)。即便国外买方在所属国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也需要完成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等一系列程序后,才可能享有我国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如果经审查,某个商品实际涉及使用他人的中国知识产权,就应事先取得该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虽然现在关于同一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与境外相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体保持一致,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是出口商品得以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的重要前提之一。

如经审查,商品确未涉及或涉嫌使用他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则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对会较弱。对于具体的审查工作和审查方式,建议事先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

四、如果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属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商品所涉知识产权在我国境内存在权利争议,该如何应对?

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大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则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因此,如发现国外客户的商标、创作的图形等作品在中国境内被商标抢注或已通过著作权备案,或者国外客户在国外的相同或类似专利方案在我国被他人注册或正在申请专利等权利争议情形,可与国外客户充分沟通,商议后续应对方案,具体存在多种方式,如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申请文件并启动相应无效程序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纠纷的中国知识产权被无效以前,我方企业在未取得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前转内销,仍会面临诉讼或行政处罚等风险。

五、为了使商品的知识产权无法识别,企业可能采用直接去除商标、外包装、拆解,再“出口转内销”,这个方法是否可行?

同一商品上可能同时存在多项知识产权,因此,以这种简单去除的方法无法保证完全规避知识产权。《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以,如果想自行采取规避相关知识产权的措施后进行内销的,必须征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再作出决定。

六、除了知识产权以外,“出口转内销”还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是商品的标准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商品标准和认证要求,即便国外标准高于我国国内标准的情形下,有些商品也可能因其境外特殊标准不适合直接在我国销售。因此要充分了解我国对于该商品在国内销售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部分电器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在此类商品“出口转内销”时,一定不要忘记核对有无取得3C认证并在商品上依法加印认证标志,否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

第二是销售经营的资质问题。出口产品如要在国内销售,其经营者有可能需要特定的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因此,要结合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事先咨询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第三是可能涉及退报关和税务问题。如国外订单被取消,应积极与海关、税务等部门沟通,了解与疫情相关的最新退报关政策和流程。如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把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也就是说,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可以按进口料件,或者半成品、成品等,择优对出口转内销商品申报关税,这项政策对于在我市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出口转内销”是一大利好。所以,我方企业应及时掌握政策动向,以便及时办理退报关手续,合法降低税赋,减少损失。

总结以上内容,企业如果打算将产品“出口转内销”,必须事先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与外商的合同约定,积极与外商沟通;

2、评估商品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如涉及,审查外方的知识产权权属,评估是否需要外方或我国知识产权人许可;

3、了解我国对该商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

4、了解我国对该商品在国内销售是否有特殊的经营资质要求;

5、关注、了解退报关和税务等问题;

6、“出口转内销”如涉及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就更复杂些,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专业机构的帮助,以确保出口转内销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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