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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元房产24万“卖给”儿子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1-03-01 10:03:54

 

来源:扬子晚报

为了躲避债务,徐州一男子一边想方设法拖延时间,一边悄悄跟妻子离了婚,再以极低价格将名下房产“卖”给了儿子。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撤销康某夫妇与儿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已过户在其子名下的房产恢复登记在康某夫妇名下。 

案情回放:名下房产低价“卖”儿子

2018年8月,康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朋友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后未按约还款。因迟迟要不回借款,2019年3月,李某无奈之下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康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康某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因康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未收到涉案款项。

李某在继续讨要借款过程中,意外得知:在2019年2月底,康某与妻子胡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对云龙区某处房产及屋内所有物品进行了处置,婚前和婚后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同年3月,康某、胡某又与康小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130万元的涉案房产以24万元转让给康小某,并将房产转移登记在康小某名下。

李某认为,康某夫妇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康小某转让房产,损害他的合法权益,故李某诉至铜山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康某、胡某与康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已过户在康小某名下的房产恢复登记在康某、胡某名下。

法院判决:恶意转移债权,撤销买卖合同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康某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意图,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合法债权,李某有权主张撤销。康某为了达到无偿转让财产的目的,与胡某、康小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原告主张撤销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存量房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涉案房产应恢复登记在被告康某、胡某名下。

法官提醒,唯有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才是被执行人的正道,一切想方设法的逃避计划和老赖行为都将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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