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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对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 明确剧本中不得出现的十大类情形

时间:2021-11-17 15:26:1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17日讯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文旅局向社会公布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将剧本杀纳入备案管理的城市。

来源: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

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因其新颖的娱乐方式及较强的社交属性,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的喜爱。据统计,上海市目前已有1000余家密室剧本杀场所,并呈不断发展且与其他业态融合的态势。这类业态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原创精品不足、不良内容频现、侵权盗版严重、场所安全隐患等问题。上海出台针对密室剧本杀的管理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行业繁荣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到,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文旅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经营单位使用的故事剧本、道具、场景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内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令经营者将有关剧本立即下架,改正并备案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针对一些焦点问题,上海市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解答。

1.剧本备案坚持“底线管理”

文旅部门在备案实施过程中将始终坚持对内容安全“底线管理”的思维。管理规定明确了剧本及故事情节中不得出现的十大类情形及从业单位演职人员不得实施的四大类行为,对有涉及上述内容及行为的剧本整改通过后可予以备案;市文化旅游局还将建立并发布违规剧本的负面清单,为经营主体购置和管理剧本提供指导。

2.备案管理≠打击式管理

根据管理规定: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由文旅部门备案登记。

此项规定明确了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将成为剧本内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承担起把好剧本内容第一道关的重任。这一制度上的设计旨在促使经营主体提高责任意识,主动修炼内功,不断提升内容创作和鉴别筛选能力,把真正有创意有创新的优质文化内容呈现给消费者。备案管理不是将行业“管小管死”的“打击式管理”,而是通过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守好安全底线、规范有序经营,淘汰一批不良内容剧本和违法经营主体,推动密室剧本杀行业向好向远健康发展。

3.备案管理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根据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开展自审及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发现剧本内容存在问题,文旅部门将及时通知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的剧本即可恢复上架。如剧本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只需将更改后的剧本内容递交文旅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过程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但企业负责人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疫情防控、设备道具等方面的安全意识。

4.备案管理强调包容审慎监管

近年来,随着上海文化品牌的不断打响,包括体验式演艺、沉浸式娱乐、在线演艺、网络表演等各类文旅新业态在沪层出不穷,蓬勃发展,大大丰富了市民的精神生活,市场也形成了开放、包容的发展氛围。此次密室剧本杀备案管理规定的出台即是上海在文旅新业态管理上的一次有益尝试。下一步,市文化旅游局将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遵循市场规律、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前提下,加大对优秀内容的扶持力度,坚决摒弃不良文化产品,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文旅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密室剧本杀行业规范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行业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互动的文化业态。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是指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全市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发布违规剧本清单,负责本市外商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参照执行)。指导各区文化旅游局和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内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第六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市文化旅游局或所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登记。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剧本;

(四)版权合法性声明;

经审查无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审查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剧本备案证明。

第九条 剧本内容发生变化的,或剧本备案证明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文旅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经营单位使用的故事剧本、道具、场景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内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令经营者将有关剧本立即下架,改正并备案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倡导主流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决抵制低级趣味,坚守意识形态底线。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评价,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制定行业标准,引导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版权保护,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和对话的方式处理版权纠纷,帮助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涉及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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