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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时间:2022-04-19 17:26:22

 

来源:法治日报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创新的重要基础。

4月18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在突出职业教育就业导向、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修改。

突出职业教育就业导向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修订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表述,并明确了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同时,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学前教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规定。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伴随着诸如“无奈选择”“低人一等”等偏见存在,导致吸引力不足,如何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是职业教育发展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规定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此外,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也应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普职融通”是架起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桥梁。近年来,已有江苏、四川、山东等地陆续出台了“普职融通”政策。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相互贯通。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修改,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并增加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的作用,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此予以回应,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并增加规定,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在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针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基本办学规律和主要发展特征。

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的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审稿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明确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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