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有压” 联合授信新规围堵企业过度融资
“有保有压” 联合授信新规围堵企业过度融资
信用,对流动性的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2018年6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通知。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办法》已于5月22日下发至各银监分局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记者就此联系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得到的反馈均表示,“总行层面还未下发具体文件,仍在认真学习研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该《办法》的实施以及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风险整体管控机制,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多头融资会挤占信贷资源,从这个角度来说,新规有助于遏制企业超出自己的需要去融资,这个方法应该是有效的。”一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不过,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苏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办法》在防止企业过度授信、同时防止银行无序抽贷方面,有保有压,有其积极意义,但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前瞻性防控信用风险
“从银行角度来说,大额授信企业的风险防控对维护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社会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至关重要。”一位浙江银监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事实上,金融体系内的部分机构同时暴露于同一个大额授信客户风险敞口,是很常见的。一旦出现问题,不可忽视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坦言,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新政出台有助于遏制信用过度紧缩,有助于市场平稳。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将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
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银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