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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组合拳强监管 信用卡计息体系或迎变革

2021-08-07 11:39:21

 

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组合拳强监管 信用卡计息体系或迎变革

“全额计息”与“余额计息”,一字之差,对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影响却是“举足轻重”。

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效力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的规定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讨论,本次《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起草,算是首次对外的发声。”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讨论了这么久,是因为过去遇到的阻力较大,而且未来的执行层面可能仍然‘道阻且长’。”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支持“余额计息”

关于信用卡“全额计息”争议和讨论的声音,自2008年以来愈加强烈。所谓“全额计息”,即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不论已还金额有多少,发卡行都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

举例来说,假定持卡人持有一张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5日,还款日为每月23日,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持卡人于1月1日消费2000元,1月5日账单上的透支余额为2000元。如果持卡人仅在1月23日偿还1000元,剩下的1000元透支额未偿还,则持卡人的2月5日的账单上应付利息总额是:全部透支额×未全部清偿前的透支天数×日利率=应计利息。2000×36×0.05%=36,则上个账单周期内产生的利息要滚入下个账单周期重复计息,所以该持卡人在2月5日账单上的透支余额为1036元。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统一收取万分之五的日循环利率,折合年利率接近20%。

除了日利率,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银行还有滞纳金的收费标准,假设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复利,折合年利率超过60%。各项费用和利息、罚金加总下,信用卡逾期代价不菲。

不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项目,对未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一次性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虽然信用卡各项收费标准在逐步调整,但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纠纷屡屡发生,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直接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截至2017年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5.88亿张,同比增长26.35%。

2018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浦东法院副院长金民珍透露,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信用卡纠纷增幅显著。”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在通报近年审理的金融消费者信用卡透支案件情况时表示,“在此类案件中,银行和持卡人对于欠款本金争议较小,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计息基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全额计息应该算作霸王条款,它违反了契约正义精神。”

但是未来,大部分银行施行的“全额计息”方式或将迎来变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全额计息”的调整方案有两个: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是前述的例子,若以余额计息的方式计算,持卡人2月5日的账单上应付利息总额是:未偿还透支额×透支天数×日利率=应计利息,即1000×36×0.05%=18。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教授孟祥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应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法院将对持卡人主张余额计息予以支持,从信息披露角度来说,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执行阶段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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