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绝不仅是提高起征点:高净值人士和跨境交易安排亦受影响
新个税法绝不仅是提高起征点:高净值人士和跨境交易安排亦受影响
受到各方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在几经讨论后,终于在8月31日通过。不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真正的影响,绝不仅仅限于起征点的提高。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还包含了大量影响高净值人群的规定,比如对税收居民身份的重新定义、一般反避税条款、离岸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增加离境申报制度以及慈善减税等。
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季亨卡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个税法对广大的中国普通税收居民个人、外籍的跨国企业高管,及高净值个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对于部分高净值个人的财富规划,尤其是涉及到海外架构的财富规划方案,新法将会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
季亨卡拥有多年国际和中国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对跨境并购、国际税法和公益慈善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在他看来,新法对于境外财富管理机构(例如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将直指海外家族信托的结构安排。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倪勇军律师也表示:“在新的个税法下进行境外信托结构的搭建时,需要充分意识到个税法改革对于信托结构的影响,包括信托设立时的潜在涉税风险、信托存续期间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等(尤其要注意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及时并尽早地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税务风险。”
对高净值人群的影响
在倪勇军看来,本次个税法修订,是对于沿用超过30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颠覆性的改革,包括了对税收居民身份的重新定义、一般反避税条款、离岸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增加离境申报制度等。
修订前的所得税法,未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而采用住所及居住天数来区分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从概念上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分类,同时不再使用住所概念,而是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作为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现行的规定是每个自然年度累计离境90日或者一次性离境30日即可确保不触发税收居民身份。新的183天的规定给旨在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个人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季亨卡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在现行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个著名的“五年规则”。根据该规则,非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即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触发了税收居民身份,只要不连续五年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则该自然人仍无须就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中由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在中国缴税。
倪勇军表示:“个税法改革后,该五年规则是否仍然有效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考虑到本次改革的趋势是靠近国际立法惯例,那么很可能该五年规则将被取消。一旦取消,那么意味着境外税收居民个人如果在任何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则需要就其当年取得的全球所得,包括境外公司分红或投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CRS(共同申报准则)规则下,高净值个人如果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则其相关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也需要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随之而来的纳税义务将对其构成现实的影响:“如果这些高净值个人来自于高税率国家,比如美国,那么在中国内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可以用来抵免在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所以一般不会导致双重征税。但对于来自如新加坡或中国香港这样的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新的规定会增加实实在在的税负。”倪勇军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个税法不只是对税收居民的身份进行了重新定义,还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而这一条款的引入,直接引发了欲避税的高净值人群及富裕家族在境内外进行资产配置及投资架构的不确定性。
根据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个税法将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上述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