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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珠海中富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5-09-10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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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昨晚,深交所公告称,对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经查明,珠海中富2012年7月5日与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0亿元作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有一附加条款是,珠海中富当时的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如果转让股权,须征得贷款人同意。但是,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将子公司ABHK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票14647.3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以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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