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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7-14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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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和推进《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工作。

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和论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据介绍,《通知》针对证券期货纠纷涉众性强、利益巨大、专业性强、需要及时稳定市场预期等特点,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行业试点调解组织权威性。二是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五是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

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姜洋指出,解决好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整套与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权威专业、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姜洋对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要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在调解方式上,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要以此为契机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通知》是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市场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在36个地区率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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