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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6-09-13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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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强调,用人单位如存在无故欠薪、不依法缴纳社保费、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等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此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出,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但该制度实践中存在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问题,《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须向社会公布,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不依法参加社保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保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该《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和把握。”该负责人介绍,这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均须向社会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

重大违法行为采取定期和随时公布相结合的方式,像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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