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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专项整治确定了三项整治重点

2016-10-13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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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央行表示,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专项整治确定了三项整治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涉及领域交织、部门众多、地域广泛,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专项整治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

对于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持牌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由相关分领域的牵头部门进行整治。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备上述业务特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整治责任。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由银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界定为从事证券基金类的金融活动由证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类的金融活动的由保监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金融办(局)、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具体而言,各有关部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实施集中整治,督促企业开展全面自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就企业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整改意见,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处以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公安司法机关。

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混业经营特征,本身即是交织的,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项金融业务,形态多样易变,不容易准确辨识业务实质。有些业务和工具分段看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综合看其本质和效果,则会发现挪用、误导、违规或关联交易。“穿透式”监管方式,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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