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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04 14:12:00

 

来源:

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卫计委拟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施行)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现起草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weishengjisheng@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邮编100191。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1月1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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