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国际 >

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1-25 11:46:00

 

来源: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养老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一)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

(二)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

(三)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四)其他开放频率开放式投资组合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应遵照保监发〔2015〕73号的规定执行。

三、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

四、80%以上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为货币型投资组合。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但发生巨额领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30%以上,以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正回购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外。

五、巨额领取发生情形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领取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10%。开放式投资组合建立初期,以及由于巨额领取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引起产品规模变动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投资组合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六、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类型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资组合,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建立内部偏离度管控机制,即当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投资组合估值与投资组合公允价值产生较大差异时,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及时修正组合估值至合理水平,有效控制组合异常波动风险。上述情形及处理方式应当在产品管理合同或投资组合说明书中约定并向客户履行相应风险揭示义务。

上一页12下一页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