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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中国水处理行业大事回顾 政策法规最全梳理

2016-12-29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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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临近年末,水处理行业又发生了诸多大事,上到国家层面下到省市,各种政策指导规划频频颁布,涉及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水利发展、环境污染犯罪。本文简要为大家介绍下2016年12月,中国水处理行业发生了哪些大事,详见下文。

《福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亮点解读

12月6日,《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指明方向。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土壤环境稳中趋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环境正常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海岸带等资源有序开发,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南京发布《关于对重污染企业征收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工[2016]26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差别化污水处理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多排污多付费原则,对重污染企业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被环保部门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被评为绿色、蓝色、黄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执行现行标准不变。

南京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公布其评定的国控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二、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全市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名录的企业应按月及时向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上报单位基本信息和月度水量报表,并按时足额缴纳当月加收的污水处理费,主动接受征收部门的核查、审计。

三、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管理部门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布

“十三五”期间,我国将以江河流域系统整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为着力点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到2020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规划明确,到2020年,在节约用水方面,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在城乡供水方面,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达到85%以上;在农村水利方面,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3000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

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日前,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方科技、工信环保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加快烟气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技术及其集成工艺、成套装备与催化剂开发,攻克低氮燃烧和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PM2.5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窑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发脱硫、脱硝、除尘、除汞副产物的回收利用技术。探索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方法,研发推广吸附浓缩、低温等离子体净化、生物法脱臭、光氧化和光催化等末端治理及组合治理技术,在石油石化、汽车喷涂、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治理,推进吸附材料再生平台示范建设。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升,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有利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

“两高”再出司法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01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情节严重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今日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此次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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