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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全面禁止通道业务 不得让渡管理责任

2017-07-18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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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通道业务产生以来,与之伴随的争议就一直不断。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强调不得让渡管理责任”,自此争议开始演变为对通道业务的喊打喊杀之声。但不久,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主任在陆家嘴论坛表示,“一些善意的通道必须鼓励”。最近又网传银监会在农商行座谈会提及“使用不超过两层通道的同业产品不属于同业嵌套”,对通道业务的包容度进一步上升。这反映两个机构在通道业务上存在较大分歧。

7月4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夹杂多层法律关系,如果委托机构主动管理缺失,通道机构尽职调查能力不足,发生损失时也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此举被认为是央行首次对通道业务表态,从措辞上看,居中偏负面,对通道业务的严厉程度强于银监会,但弱于证监会。

从保障金融安全角度,将一切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业务都禁止,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一定是最低的,但现实是监管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任何监管政策的制定都必须权衡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比如行人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是如果都要派人监管的话,成本将极其高昂。

通道业务也许没有那么合规,但它带来的新增风险是可控的。譬如通道业务中争议最大的非标业务,银监会早就要求商业银行对非标项目审批和自营贷款授信标准一致。目前银行不良贷款率不到2%,而非标业务信用风险甚至比贷款还安全。兴业银行前行长李仁杰就曾说,该行自做非标业务以来没有一单发生违约风险,因而非标终端产生信用风险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同时,由于通道方和委托方又有明确的合同和投资指令作为书面凭证,信用违约的小概率事件若果真发生,导致双方发生法律纠纷的概率也是很低的。虽然媒体有报道通道方“对簿公堂”的事情,但相对整个通道体量来说,“发生损失时也容易出现责任推诿”实在是一个基于小概率条件的小概率事件。

从通道方的主观意图来界定善意的通道和恶意的通道,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扬长避短,这样的监管无疑是最理想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从业务的形式上很难区分通道的善恶,好的通道和坏的通道采取的形式往往是一样的。区分善恶最终只能通过底层资产来甄别,但是既然能够穿透到终端资产,并且通道的好坏依赖于终端资产,那为何不直接通过限定出资方的最终投资范围来规范通道业务呢?毕竟通道只是形式,最终投向才是实质。

通道业务产生的风险虽然很小,但它带来收益却很大。据估算,2016年,通道业务体量大约在30万亿元人民币,这30万亿很大一部分都在服务实体经济,如果续不上,很多企业将陷于山穷水尽,带来极大的债务处置风险和经济下行压力。

从银行角度,通道业务的作用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早期通道业务主要作为监管套利、数字套利存在,但这部分套利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现在的通道业务更多是一种流程外包,商业银行通过将清算结算、汇划款项、指令执行等操作性事务外包给第三方,将自身从部分运营事务中解放出来,而专注于投资机会的捕捉和客户的维护,从而变得更加轻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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