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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建议对P2P备案办法和监管规则统一

2017-09-02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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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银监会于8月25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俗称“1+3”)组成的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但目前,地方上的金融监管部门对P2P的备案办法和监管规则却并未形成统一,并在专项整治的敏感时点中陷入了观望。谁来打破僵局?

“从我们调研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P2P平台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这些差别是否会最终消除并形成统一的规范,存在不确定性,使他们在业务发展方向上面临困惑和矛盾。”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透露,近期互金协会已派出七个工作组,走访和调研了全国117家平台,后期会继续定期走访和调研。

周国林是在8月25日中国金融青年高峰论坛上做出上述表述的。他向财新记者表示,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备案办法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政策,从某种意义上具有前置性行为监管的特点和属性。针对这部分内容,希望由中央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实践中逐步出台统一的标准或指导意见。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8·24”P2P管理办法(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P2P的监管格局是银监会与地方政府双负责制。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及跨区域监管行动的牵头和协调;而地方金融机构除了需要负责相关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还要做好平台的备案登记管理。

周国林表示,无论是资金端还是资产端,互金平台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辖内监管时难免会遇到挑战或出现局限性。按照分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P2P监管过程中,除了事前备案,更多承担的是风险事后的管控和维稳。但按照风险防范和早期干预的原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备案管理的过程中,又不得不设置一些类似行为监管的标准。这也是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因之一。

“备案实际上具有一些前置性管理或行为监管的特点或属性,包括现在地方出的很多解释,属于比较具体的监管措施,针对的是平台的某项业务。”他表示。

目前包括北上广深等省市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已向平台下发了具体的整改意见或是备案管理的征求意见稿。多位业内人士反映,各地的监管细则都流露出注册地监管的思路,除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参照了全国性文件,对于某些具体监管内容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最开始引起业内关注的是北京地区关于P2P平台是否可以设立风险准备金的问题,再后来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存管银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又再次引发行业热议,而后广东地区(不含深圳)限制平台开展债权转让业务这一规定也受到了颇多争议。

舆论压力使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在备案办法上,陷入了“你不出我也不出”、“谁先出谁挨骂”这样相互观望的僵局。

此外,周国林还提到,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把风险防范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行业和社会不必过度解读,应更多从正面理解,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不应“谈风险变色”。

从一些机构反馈的情况看,按照各个地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整改类互金机构需要实现业务规模和存量违规业务的“双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互金协会此次调研发现,目前互金平台可对接的资产越来越少。周国林认为,对于一些经营能力有限、风控能力较弱的平台,问题可能由此而生,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对于网贷行业所积聚和面临的风险,就好比一个气球,专项整治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把气撒出去,而不是把气球捅破。现在平台资产端的粗放发展已得到有效抑制,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的减少,维系平台资金端的造血机制也面临较大压力,而一些平台迫于经营压力,盲目进入一些相对陌生的领域寻求资产,可能会催生新的风险。”

周国林表示,其个人建议,一是要继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消费者保护,打破刚兑;二是在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性和作用的同时,继续加强监管标准的统一性。“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传统机构,都需要统一的监管。对待互联网金融活动,即便是信息中介,由于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传染性和互联网的特性相结合,确实需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规则和标准,同时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优势,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周国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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