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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签收不得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时间:2022-03-02 15:26:22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大家在网上买东西,主要是担心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在网上看到的东西与实际拿到手的东西不一样,想退货的时候商家又以各种借口拒绝,索赔难度大。对此司法解释是如何考虑的?谢谢。

刘敏:您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些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问题,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网络购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过图品或者视频展示,尤其是通过观看直播购物的情况,消费者有时容易冲动消费。法律基于网购的这个特点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第二是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第四是明确经营者赔偿承诺要遵守,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的问题。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这些承诺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也会产生影响。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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