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国内 >

网约车事故中乘客权益不应“落空”

时间:2022-07-20 09:16: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在负全责的肇事方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乘客的权益也不应“落空”,而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郑州一女子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因遭遇重型自卸货车撞击,发生车祸去世。经交警认定,重型自卸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肇事方重型货车驾驶员及其所在公司拒绝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有象约车“先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及死者的丧葬费用。(据央广网7月16日报道)

应该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乘客属于绝对的无辜者和弱势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却命丧车轮,令人唏嘘。网约车平台等经营者理当尽快妥善处理事故后续事宜,让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既是主动履行自身责任的体现,又可避免消费者对其经营能力产生合理怀疑。

交通事故中,对乘客因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划分各自的赔偿责任。以郑州这起事故为例,“有象约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对方即重型自卸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于乘客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应由重型自卸货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只是理想的状况。现实中,往往存在肇事车辆未足额投保,且肇事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此时,就会出现无辜乘客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但若经营者依法依规投保保险,乘客的权益则可得到兜底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上可知,即便在负全责的肇事方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乘客的权益也不应“落空”,而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豁免或减轻肇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肇事司机因获刑而无力赔偿,其所在公司也难逃法律责任。

可以说,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只要车辆所有人自觉投保有关保险,交通出行者的权益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无论是网络平台方还是网约车运营方,都应尽快妥善处理此事,积极足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让无辜又无责的乘客权益“落空”,最终损害的还是网约车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任。相信网约车平台和车辆运营方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利害关系并权衡利弊,自觉为乘客着想,而非置乘客权益于不顾,拿自己在该行业的前途开玩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