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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兆实业擅自在商业促销推文中使用冬奥相关标志和用语被罚

时间:2022-07-29 17:26:0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7月29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上海汉兆实业有限公司在擅自在商业促销推文中使用北京冬奥会图形标志、“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相关标志和用语。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汉兆实业有限公司为微信公众号“东方团购中心”的经营者。2022年1月25日—2月15日期间,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业促销推文中使用北京冬奥会图形标志、“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相关标志和用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4号公告《关于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北京冬奥会图形标志(第A000001号)、“冬奥会”(第A000003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第A000005号)专有权归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所有,有效期自2019 年2 月13 日起10 年。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汉兆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伏泽诚。百度百科显示,上海汉兆实业有限公司旗下东方团购中心于2005年11月在上海成立,东方团购中心是一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日常用品团购服务的大型专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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