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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 租金每年涨幅不超5%

时间:2022-02-19 13:04:16

 

来源:中国网

2月18日,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2022年2月1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2月16日至3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对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类和非居住);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闲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途径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面积、租金、出租对象、规模、建设以及运营标准。

具体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出租对象主要为在广州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3.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以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一)新增项目是指建设运营主体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尚未运营的项目。(二)既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营的项目。

既有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广州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广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撤销项目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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