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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鼓励淘汰老旧汽车综合奖励申报工作 满足条件者可申领8000元奖励

时间:2022-08-02 17:26:21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2日讯 据海南省商务厅8月2日消息,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及海南省公安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鼓励淘汰老旧汽车综合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满足淘汰老旧汽车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

全文如下: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文件

琼商建〔2022〕31号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22年鼓励淘汰老旧汽车综合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公安局,各汽车销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申报人:

根据《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规定,现将鼓励淘汰老旧汽车综合奖励资金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在我省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购新能源汽车为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新购新能源汽车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新车购买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在2023年1月16日(含)前,且早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开具时间,按照购买新车--登记上牌--报废老旧汽车--开具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奖励申报的顺序办理,所有申报手续在2023年1月31日(含)之前完成;

(四)报废的汽车须是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的各类汽车);

(五)申请人在我省名下登记车辆应当符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奖励标准

满足淘汰老旧汽车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

三、奖励申报

符合奖励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申报,申报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含)止,原则上不受理超过申报时间的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菜单栏点击访问“奖补申请”进入小程序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省内具有资质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省内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菜单栏点击访问“奖补申请”进入小程序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省内具有资质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省内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奖励申报审核及拨付

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申领审核流程按照“奖励申请—系统初审—人工审核—结果公示—奖金发放”的方式。

(一)奖励申请。自奖励申请通知发布且奖励申请入口开放后,用户可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并关注“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公众号,从“奖补申请”菜单项进入奖励申报小程序;

(二)系统初审。用户按要求注册登记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表示用户通过初审;

(三)人工审核。系统初审判断达到淘汰老旧汽车奖励标准后须经人工进行二次审核确认;

(四)结果公示。省商务厅对审核确认后的奖励结果在海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奖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鼓励淘汰老旧汽车奖励资金拨付至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

五、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商务、工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按职责做好汽车销售、注册登记、旧车回收拆解、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推动政策在本地落实。

(二)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响应省政府稳定汽车消费、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政策,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对协助机动车所有人开具虚假发票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申请奖励者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申请者及时具备申请条件,并严格落实回收拆解规定。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和个人不享受补贴支持。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账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所有人必须一致。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在报废老旧汽车时应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认报废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和报废时间不符合奖励标准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汽车进行报废时不列入奖励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22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商务厅办公室2022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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